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5 月 18 日)
第20-1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辦理補償時,不同意改建之眷戶已死亡 ,由其繼承人協議一人並經公證之受領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領;願依成 本價購或承租興建之住宅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由受領人提出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