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5 月 18 日)
第15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坪型,係指配售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不包括共同使 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其區分如下:

一、十二坪型:四十平方公尺 二、二十六坪型:八十五平方公尺 三、二十八坪型:九十二平方公尺 四、三十坪型:九十九平方公尺 五、三十四坪型:一百十二平方公尺。

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