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5 月 18 日)
第14條
原眷戶於國軍老舊眷村內自行增建之房屋,由主管機關按拆除時當地地方 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其補償坪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現有房屋總坪數 (含原公配眷舍坪數與自行增建坪數) ,減去原公配 眷舍坪數與輔助購宅坪型,等於補償坪數。

二、由原眷戶籌款配合政府補助重新整建,或屬於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 三款自費興建者,以現有房屋總坪數,減去輔助購宅坪型,等於補償 坪數。

前項補償,以房屋為限,餘均不辦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