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5 月 18 日)
第13條
為配合眷村改建,原眷戶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搬遷,未於期限內主動 搬遷者,視為不同意改建,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

前項原眷戶一次搬遷者,發給每戶新台幣一萬元搬遷補助費;就地改建, 或配合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須先行遷出,再行遷入者,發給每戶 新台幣二萬元搬遷補助費,並自遷出之日起,至交屋之日止,發給每戶每 月房租補助費新台幣六千元。

前項搬遷補助費,於核定搬遷之日起,由主管機關發給。房租補助費於原 眷戶遷出後,由主管機關按期發給,每期發放六個月,至交屋日止,不足 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