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5 月 18 日)
第10條
各級地方政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擬定之改建計畫,應函送主管機關轉 報行政院備查。

前項改建計畫,應包含改建起迄時間、改建方式以及輔助原眷戶購宅方法 、違占建戶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