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7條
都市計畫區內非屬住宅區之眷地及不適用營地,在不影響當地都市發展下 ,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變更為住宅區後,依本條例辦理改建。

非屬都市計畫範圍者,依有關法令變更為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