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7條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權屬為直轄市有、縣 (市) 有、鄉 (鎮、市) 有者,各 級地方政府辦理改建時,其土地計價、規劃設計、配售標準、租稅減免等 ,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前項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改建時,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購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