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5條
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

前項配售住宅建築完工後,在產權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免徵房屋稅及地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