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1-1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 ,並具殘障、貧病之特殊需要者,經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自願領取輔助購 宅款時,主管機關得發給之。

前項特殊需要及發給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