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國防部為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應由國防部長邀集相關部會代表成立國 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負責協調推動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