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6條
興建住宅社區配售原眷戶以一戶為限。每戶配售之坪型以原眷戶現任或退 伍時之職缺編階為準;並得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及中低收入戶; 如有零星餘戶由主管機關處理之。

前項價售中低收入戶之住宅,得由主管機關洽請直轄市、縣(市)國民住 宅主管機關價購,並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辦理配售、管理。

第一項住宅社區配售坪型辦法及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