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3條
改建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或由改建基金融資之款項。

二、基金財產運用所得。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基金運用後之收益。

五、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

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

七、有關眷村改建之捐贈收入。

八、貸放原眷戶自備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