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2條
第四條第二項之土地,除配售與原眷戶、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 第十六條之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者,依房屋建造完成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外,其餘土地應以專案提估方式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