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在臺遺族傷殘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 102 年 02 月 20 日)
第8條
國軍傷殘官兵未經政府機關收養之一等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一 年內給與新臺幣三萬元以內之傷殘官兵生活照護金:
一、傷殘本人,因喪失各種功能,無法行動,須賴他人扶持者。
二、傷殘本人或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無力就醫者。
三、遭遇重大災害,或直系親屬死亡者。
四、家庭貧困,子女尚在求學者。
獨子 (女) 應徵 (召) 成殘,家庭貧困,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在一年內得 給與新臺幣二千元以內之傷殘官兵生活照護金。
兼具前二項身分者,不得重複領取照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