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凡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定撫卹有案之國軍在臺遺族及無依軍眷,每
年核發遺族及無依軍眷房屋、燃料照護金兩次,並於元月及七月發放。前
項人員於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核定撫卹有案,並領有原房補費、燃補
費者,每月給與照護金標準如下:
一、上將:新臺幣九百二十元。
二、中將-上校:新臺幣八百二十元。
三、中校-上尉: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四、中尉-下士 (含士官長) :新臺幣六百二十元。
五、士兵:新臺幣五百二十元。
第一項人員於七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核定撫卹有案者,不分階級每月發
給新臺幣一百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