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在臺遺族傷殘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 102 年 02 月 20 日)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遺族及無依軍眷春節照護金:

一、國軍陣前自戕成仁將領之在臺遺族。

二、國軍在臺遺族仍在撫卹期間者。

三、國軍在臺遺族,撫卹期滿,經奉准繼續照護有案者。

四、國軍無依軍眷。 前項除第一款遺族每戶發給五萬元照護金外,其餘各款發放標準如下: 一、將級:每戶新臺幣五千元。 二、校尉級 (含士官長、無依軍眷) :每戶新臺幣四千元。

三、士官兵級:每戶新臺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