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在臺遺族傷殘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 102 年 02 月 20 日)
第5條
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核定作戰、因公之撫卹案,且仍在撫卹期間之國 軍在臺遺族罹患重病、中風、癱瘓等及殘障不能謀生、或家遭變故子女幼 小尚在學生活困苦者,得發給遺族病困照護金。
前項照護金依遺族病困情形及實際需要,給與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二萬 元,其屬同一照護對象及同一原因者,一年以給與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