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在臺遺族傷殘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 102 年 02 月 20 日)
第4條
國軍在臺遺族領卹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半年得發給卹滿遺族生活 照護金:

一、凡作戰亡故國軍官兵之父母或未改嫁之配偶。

二、因公亡故國軍官兵之父母或未改嫁之配偶,生活貧困。

三、服現役滿二十年國軍官兵遺族,不能自謀生活。

四、子女尚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至大學畢業 為止。

五、獨 (子) 女之父母或無子 (女) 之寡妻、鰥夫,不能自謀生活。

六、遭遇重大災害,或罹患重病,或殘障,不能自謀生活。

前項照護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將級: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二、校級:新臺幣四萬二千元。

三、尉級及士官長:新臺幣三萬八千元。

四、士官、兵:新臺幣三萬四千元。

第一項照護金之發給,悉依軍人撫卹條例有關撫卹金領受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