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在臺遺族傷殘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 102 年 02 月 20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

一、國軍在臺遺族: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經國防部依軍人撫卹條例核 定撫卹有案之遺族。

二、國軍傷殘官兵: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經國防部依軍人撫卹條例核 定撫卹有案之傷殘官兵。

三、國軍無依軍眷:指兩岸分治,國軍官兵因任務滯留大陸地區,未及撤 臺,而其眷屬已隨政府來臺,並經國防部核定有案之無依眷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