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8 月 04 日)
第9條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四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支領贍養金之退除役戰士。

二、年逾五十五歲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或未輔 導就業或未就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

三、輔導就醫、就養之退除役戰士。

四、年逾五十五歲輔導就業之工級退除役戰士,且未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 助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