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8 月 04 日)
第8條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十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陣亡或公亡戰士之家屬。
二、作戰受傷致成殘廢之戰士。
三、年逾五十五歲未享退休給與、未輔導就養、就業之自謀生活者。
四、被誣為匪諜而處死之戰士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