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8 月 04 日)
第8條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十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陣亡或公亡戰士之家屬。

二、作戰受傷致成殘廢之戰士。

三、年逾五十五歲未享退休給與、未輔導就養、就業之自謀生活者。

四、被誣為匪諜而處死之戰士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