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8 月 04 日)
第8-2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且已申請登記之作戰被俘歸還人員,經國防部核定退 除役有案,持有退除役令並支領一次退伍金者,給與八個基數之補償金。

但其被俘之監管期間,已併計退除年資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