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8 月 04 日)
第8-1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且已申請登記人員,於服現役期間,因公受傷,經國 防部核定為一等殘,辦理傷殘撫卹有案,持有撫卹令者,給與八個基數之 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