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應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
核發補償金登記表 (如附件一,略) ,連同戰士授田憑據影本及所需證明
文件影本 (如附件二,略) ,以雙掛號郵寄至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以
下簡稱聯勤司令部) 申請登記。
前項人員於申請登記前死亡者,由戰士之配偶申請登記,無配偶者,戰士
之家屬依左列順序申請登記。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為代表
申請登記: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第一項人員於申請登記前失蹤者,準用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死亡者之規
定處理。
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期限,以申請登記人所寄雙掛號郵件交寄郵戳日期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