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8 月 04 日)
第34條
戰士或戰士之家屬,因遺失、毀損等原因補發,持有二份以上同一戰士之 授田憑據者,於領取補償金時,應將持有之授田憑據全數繳回,不得重複 申請發給補償金。

後備司令部發覺戰士或戰士之家屬有重複領取補償金情事或有偽造、變造 戰士授田憑據或關係證明文件者,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