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8 月 04 日)
第33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或其死亡後之家屬居住大陸地區者,其申請登記核 發補償金之程序及所需之證明文件,由國防部視兩岸人民關係發展狀況,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