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8 月 04 日)
第30條
前條之無職軍官除領有戰士授田憑據者,依本細則所定領有戰士授田憑據 人員之規定處理外,其餘應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國防部人 事參謀次長室領取無職軍官申請核發補償金登記表 (如附件五) ,填妥後 連同左列證件,以雙掛號郵寄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辦理其無職軍官身分 認定。

一、退除役令或退除役令遺失證明書或國防部發給之遺失函影本。

二、足以證明當事人於本條例公布當日居住臺灣地區之戶籍謄本。

前項經認定符合本條例所定無職軍官身分者,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應將 其申請核發補償金登記表及相關資料,移送聯勤總部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之規定辦理。經認定不符合無職軍官身分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