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8 月 04 日)
第21條
後備司令部對核定發給補償金之人員,應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之發 放人員、時間及地區,分梯次編造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發放名冊(以下簡 稱補償金發放名冊),分送各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將補償金所需經費連同 補償金名冊撥交各該地區國軍財務單位。

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該地區之補償金發放名冊後,應排定領取時間、地 點,通知申請登記人員。

後備司令部對自行發放之人員,應依補償金發放名冊,將領取時間、地點 通知申請登記人,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受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