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8 月 04 日)
第18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列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發給時間如左:

一、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六個月內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者,其補償金於 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給。

二、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其補償金於辦妥申請登記 經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