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8 月 04 日)
第16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列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發給時間如左:

一、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者,其補償金於上開 期間內一次發給。

二、本條例施行屆滿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其補償金於辦妥申請登記經核 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