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 86 年 05 月 14 日)
第6條
第四條、第五條以外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 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給;於本條例施行屆 滿一年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於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