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 86 年 05 月 14 日)
第4條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 之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給;於本條例施行屆滿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於申 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一、陣亡戰士之家屬或作戰受傷致成殘廢之戰士。

二、因公或因病死亡戰士之家屬,或支領贍養金之退除役戰士。

三、年逾五十五歲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或未輔 導就業或未就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

四、輔導就醫、就養之退除役戰士。

五、年逾五十五歲輔導就業之工級退除役戰士。

六、被誣為匪諜而處死之戰士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