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 86 年 05 月 14 日)
第10條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公布施行前,曾參加反共抗俄作戰,除因有叛國行 為或逃亡而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外,其餘在臺離營之退除役無職軍官 ,領有退伍除役證明書,且現居住臺灣地區者,視同已發給授田憑據,依 本條例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