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 102 年 04 月 11 日)
第9條
失蹤或被俘人員之家屬持有眷屬身分證者,得依照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 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