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 102 年 04 月 11 日)
第7條
家屬生活維持費發放單位及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一、失蹤或被俘人員家屬生活維持費,由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所屬財務 單位按月撥發。

二、應徵召服役失蹤或被俘官兵家屬生活維持費,除依本辦法照發外,其 原有之各項優待、扶助,由列管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所 屬地方政府繼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