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 102 年 04 月 11 日)
第6條
家屬生活維持費發給對象及順序規定如下:
一、配偶、子女、父母。但配偶以未再婚,子女以未成年者為限。
二、配偶、子女、父母俱無者,發給組父母及孫子女,但孫子女以未成年 者為限。
前項所定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家屬生活維持費應平均領受。
子女及孫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就讀或無自謀生活能力者,得繼續發給 生活維持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