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 102 年 04 月 11 日)
第5條
家屬生活維持費給與規定如下:
一、按失蹤或被俘人員在職期間之全部待遇支給。
二、應徵召服役官兵家屬原享優待與生活扶助者,仍按原規定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