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 102 年 04 月 11 日)
第2條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或被俘後忠貞不屈或情況不明者,其家屬應享之 權益優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