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 102 年 04 月 11 日)
第11條
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對支領家屬生活維持費人員辦理登記、列 管及發放事宜,並每年實施身分校正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