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 102 年 04 月 11 日)
第10條
失蹤或被俘人員如原部隊呈報不實或中途變節、或已歸來而家屬知情不報 者,除依法究辦外,並追繳其自歸來之日起之生活維持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