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 92 年 08 月 07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受裁判者之配偶,指受裁判者死亡或失蹤時具有該身分之人。
受裁判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或兄弟姊妹之認定,以本條例施行日為 準。
受裁判者死亡或失蹤後,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兄弟姊妹被收養者,仍為受 裁判者之家屬。
受裁判者死亡或失蹤後,其補償金之申請,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