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 95 年 02 月 21 日)
第8條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本條例審查案件,認定裁判有部分不當審判之情事者,得視其具體情形 ,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就其執行可得補償基數,酌減二十個以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