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 95 年 02 月 21 日)
第7條
受裁判者所受之數裁判,均符合本條例第六條所列各款者,應分別依第二 條至第五條之規定,予以補償。數裁判中,有執行死刑者,其補償總額為 六十個基數;無執行死刑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