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 95 年 02 月 21 日)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四款所定在臺灣地區觸犯戰爭罪犯審判條例,遭治 安或軍事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經判決無罪確定者,其補償基數,準用前條 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