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 95 年 12 月 18 日)
第9條
基金會為調查裁判情形,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到場說明,並得調閱政 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所收藏之文件及檔案,各級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不得拒 絕。

前項所稱檔案,係指戒嚴時期有關人民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 檢肅匪諜條例而受審判相關資料。

基金會依第一項規定調閱取得之文件及檔案,用畢後應予歸還,不得供作 調查以外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