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 95 年 12 月 18 日)
第5條
受裁判者之補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十萬元,最高不得 超過六十個基數。但受裁判者死亡或受裁判者申請後死亡,由大陸地區之 受裁判者家屬申領者,補償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之申 領權,得由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受裁判者家屬主張之;臺灣地區無同為繼 承之受裁判之家屬,得由臺灣地區後順序繼承之受裁判者家屬主張之。

前項補償金之標準、申請、認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由基金會擬訂後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