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 95 年 12 月 18 日)
第3條
行政院為處理受裁判者之認定及申請補償事宜,得設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 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以下簡稱基金會) ;其董事由學者專 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及受裁判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

受裁判者及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基金會董事總額四分之一。

申請人不服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