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 95 年 12 月 18 日)
第15-2條
於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前,因涉嫌觸犯內亂罪 、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而遭治安或軍事機關擊斃或緝捕致死 者,得視其情形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酌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