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 95 年 12 月 18 日)
第14條
經基金會調查認定符合補償要件者,應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 給。受領取之通知而未於五年內領取者,除有正當事由者外,其補償金歸 屬國庫。

大陸地區之受領權人得自行或委託臺灣地區人民領取。其欲自行領取者, 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同一補償事件有二受領權人以上者,應委託其中一 人代表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