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 95 年 12 月 18 日)
第12條
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經費如有不足,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依本條例規定支付之補償金,免納所得稅。